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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通讯!试用期属于劳动期限吗?只有在休息天加班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吗?

2023-06-20 08:59:24 来源:法律解答网

关于劳动经济纠纷以及劳动赔偿

一、合同条款中多处不符合规定。

1、合同期限应当是从2011年4月17日开始起算,试用期也属于劳动期限。

2、竞业限制最长不得超过2年,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支付的,且数额方面一般不得低于员工之前年收入的1/2。因此公司每月给予小马150补偿金如果是在小马在职期间的,该补偿金并不能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。

3、约定的小马工作期间不得怀孕生小孩也违法。

二、可以要求工资支付工资,但加班工资无法得到支持。

只有在休息天加班,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,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,在本案中用单已经安排调休,因此不能主张加班费。

三、小马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因为部分内容违法,如公司及时支付补偿金则无法主张小马违约。

公司可以主张小马违反服务期的规定要求支付违约金。

标签: 劳动经济纠纷 劳动赔偿 合同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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